第四章国际贸易合同基本条款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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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国际贸易合同基本条款【案例分析】危险货物包装争议案案情简介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密尔克卫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下称“密克尔卫货运”)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太一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太一进出口”)某年3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太一进出口委托原告(反诉被告)密克尔卫货运出运4桶、200公斤对硝基苯甲酰氯自上海至巴塞罗那,双方约定不可分批和转船。同年3月31日,密克尔卫货运向太一进出口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太一进出口,收货人为G1oBA1QU1M1AS1(下称G1oBA1),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汉堡,最终目的地为巴塞罗那。太一进出口向密尔克卫货运出具了安全运输保函,保证所
2、托运货物已根据所适用的国际和国内政府规定进行了分类、包装、标记以及标志,且从各方面都处于良好的运输状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后果、费用。同年5月9日,太一进出口向密克尔卫货运支付了运费950美元。货物运至汉堡港后发生泄漏。当地调查机构为此出具了调查报告。报告中称,损害发生的原因是装有硝基苯甲酰氯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所致。相关部门在调查机构的证明下,对装有对硝基苯甲酰氯的桶进行了重装和清洗。此外,收货人G1OBA1发函给密克尔卫货运的代理人ERA表示弃货,涉案货物在汉堡当地也被当作废弃物予以处理,密克尔卫货运为此支付了8215.34美元的相关费用。12月26日,密尔克卫货运向法院提起
3、诉讼,请求判令太一进出口赔偿货物泄漏后产生的清理费用等损失计8215.34美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太一进出口抗辩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货物是严格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及中国有关部门关于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则操作的,并且提供了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此后,太一进出口提出反诉认为,货物发生泄漏是由密克尔卫货运未尽到管货义务而造成的,要求其赔偿其因弥补损失而另行定购对硝基苯甲酰氯,委托他方通过空运方式出运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6127元。密克尔卫货运辩称其托运的货物是因包装桶螺旋盖未适当关闭造成的,因此造成了货损和收货人拒绝提货,其相应损失应由太一
4、进出口自行承担,要求驳回太一进出口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太一进出口作为危险品的托运人在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时,应依有关海上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对货物进行妥善的包装。在密克尔卫货运提供的汉堡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中显示,损害发生的原因时装有对硝基苯甲酰氯的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集装箱未遵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由此表明货物事故的发生源于包装问题;而货物的包装由太一进出口负责,若太一进出口认为螺旋盖未关闭系密克尔卫货运在装箱、搬运、积载、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所致而非包装不当引起,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太一进出口虽提供了出境危险品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该结果单只是货物在交付运输前包装
5、符合相关规定的初步证明,而货物在汉堡港经检验,实际存在螺旋盖未关闭问题说明货物在交付运输前包装确有缺陷;同时结果单也表明,对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容器仅作抽样鉴定,因此不能由此证明所有货物的包装均与抽样鉴定结果一致。据此认定涉案货物泄漏事故系太一进出口对货物包装不当引起。在本诉中,货物泄漏产生的费用由密克尔卫货运代理人垫付,密克尔卫货运也已向其代理支付了相应费用,所以太一进出口应对密克尔卫货运运输涉案货物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诉中,涉案货物运至汉堡港因包装不当发生泄漏,作为承运人的密克尔卫货运根据港口当局的要求,对危险品进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同时收货人也明确表示弃货,所以密克尔卫货运无需就货
6、物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太一进出口的所谓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遂判决应由太一进出口承担密克尔卫货运的全部损失。太一进出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试分析该案例。(提示:1 .承认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不能证明货物包装完好。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即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外表状态良好。所谓外表状态良好,一般是指承运人凭目力或通常的方法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外表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凭目力或通常的方法不能发现的缺陷。即清洁提单只是货物表面状态良好的初步证明,并不能完全排除货物在交承运人时包装没有瑕疵。2 .合法单证的证明效力。托运人提供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
7、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虽然是合法的证明单据,但究其检验方法来看并不能证明托运人己履行了妥善包装的义务。抽样检验方法的缺陷在于并不能证明所有货物的包装均与抽样鉴定结果一致。3 .承运人举证责任的免除。木案中的承运人是否负有证明货物包装桶螺旋盖未适当关闭并不是由承运人造成的负有举证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无需举证。本案中,货物泄漏仅是因包装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所致,而货物的包装未受到其他损害,所以若认定承运人在运输中存在过错,是难与常理相符的,所以免除密克尔卫货运的举证责任。本案纠纷起因于托运人太一进出口托运的
8、货物因包装桶螺旋盖未适当关闭,造成货物损失和收货人拒绝提货,托运人未就其履行了托运人对货物的妥善包装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托运人承担货损责任。)第五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一、EXW术语下风险是否提前转移争议在一案例中,中国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了一份以EXW为条件的散装粮食合同,双方约定9月底买方派代理到卖方所在地仓库提货,但直到9月30日买方代理也未前来提货。在国庆节期间,卖方仓库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仓库失火,该仓库的散装粮食绝大部分受损。国庆节后,买方代理前来提货,中国卖方声称,由于买方未按时提货属于违约行为,加之所交货物已灭失,货物风险已提前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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