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第五节《军人保险法规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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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第五节军人保险法规与政策军人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因为军人职业及其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建立相对独立的军人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军人的利益,防范军人所面临的特殊职业风险。我国的军人保险立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并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一、军人保险的主要内容(一)军人伤亡保险军人的伤亡保险待遇分为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根据军人保险法第7条的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根据军
2、人保险法第8条的规定,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用。但是,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保险待遇。这些情形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军人保险法第11条还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二)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是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在参加其他类型养老保险制度时的一次性缴费补贴制度。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
3、老保险补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当根据退役后的职业身份,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医疗保险是为了维护军人退役之后的医疗保
4、障待遇,确保其能够与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而建立的一种积累式的制度。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制度,同时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在退出现役之后,积累的医疗保险费就转入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确保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权利和待遇水平。军人保险法第20条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军人退出现役后,可以参加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
5、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四)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是为了维护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社会保险权利,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的一种专门制度安排。军人保险法第25条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军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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