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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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结合本省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取得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2、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下同)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以及评价标准明确的其他参与评价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具体负责本
3、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网(网址:),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分为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工程类进行评价。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将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4、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15%,45%o各类行为的评价权重根据评价需要,由省住建厅适时调整。第八条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的经营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量化评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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