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晚期患者转院期间救护车上死亡谁来担责?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癌症晚期患者转院期间救护车上死亡谁来担责?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癌症晚期患者转院期间救护车上死亡谁来担责?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癌症晚期患者转院期间救护车上死亡,谁来担责?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庞先生(76岁)以“确诊左肺癌1年余,化放疗后”为主诉在省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侧上叶肺恶性肿瘤(cT4N2MI,W期,广泛期),双侧肺继发恶性肿瘤,肝继发恶性肿瘤(多发),双侧小脑继发恶性肿瘤,胰腺继发恶性肿瘤;2、高血压病(2级);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2级);4、急性心力衰竭;5、双侧肺部感染;6、肝囊肿”出院记录(病史总结)载明“目前患者一般情况差,精神、食纳差,生命体征尚平稳,患者及家属要求转回当地医院进一步抗感染、对症治疗,故于今日给予报出院。”家属
2、通过“24小时救护车服务中心”小卡片联系到登记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名下的救护车。由该车驾驶员、随车护士接送患者前往当地医院。途中,患者出现昏迷症状,经随车护士抢救无效死亡,未尸检。市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患者死亡原因为“肺恶性肿瘤”。家属认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救护车管理不善,未尽到法定的救护及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死亡结果的发生,诉讼至法院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法院审理法院查明,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案救护车系小型专用客车,注册登记在其名下,车辆使用性质载明“救护”,车身标注“120”、“社区卫生服务站”字样。本次事件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决
3、定,取消该车救护性质,由市急救中心与车管所配合完成取消救护车救护性质相关工作,并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救护车管理黑名单。一审法院认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登记在其名下的救护车辆由他人使用,并未举证提交他人使用救护车的规范手续,及对该救护车履行管理职责的相关证据,存在明显过错。虽然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未有相关证据证实,但该过错必然增加患者在由涉案救护车运送过程中的风险,使患者在需要急救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急救措施的可能性受到合理性怀疑。综合考虑患者出院时身体状况,酌定其承担15%的责任,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5万余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癌症 晚期 患者 转院 期间 救护 车上 死亡 谁来担责 丨医法汇 医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