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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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合同编号: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版目录特别提示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情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及验收第五章面积差异的处理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办证第九章前期物业服务第十章其他事项附件特别提示1 .在签订合同之前,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出卖人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咨询。2 .为体现平等、自
2、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商品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3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内容。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经买受人和出卖人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双方当事人如采用书面形式签署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纸质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合同各份内容相同。5 .买受人知悉并同意授权主管部门就买卖合同备案事项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有关部门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及家庭成员政务共享
3、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及户籍信息;(2)婚姻状况信息;(3)家庭房产信息;(4)社保信息;(5)个税信息。授权信息的查询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审查买受人购房资格的参考。6 .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日”为自然日。提到的“N日内”包含第NBo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深()网预买字()第号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资质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一证件号码:注
4、册地址: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_证件号码:通讯地址:委托代理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买受人:所占份额: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一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公司或机构名称:所占份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讯地址:委托代理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
5、册地址:3讯地址:_第二章商品房基本情况第一条项目建设情况出卖人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及,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街道)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用途为_,建筑容积率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前款所述土地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商品房,项目名称为;该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许可证号: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许可证号:;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许可证号:;4 .商品房预售
6、许可证颁发机关:;许可证号:p第二条商品房情况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商品房项目中的,是本合同标的商品房(以下称本商品房)。其用途为,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等情况详见附件一。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本商品房项目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见附件二。第三条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的约定本商品房转让时,出卖人对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所拥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转让,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本合同所称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
7、外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1 .建筑物的基础、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2通道、电梯、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3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4 .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5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6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7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8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9 .其他既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及设施、设备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变更权益。第四条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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