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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村规民约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一、社会治安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第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第五条严禁非法
2、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第六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第七条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建筑物、摆摊设点、散放家禽家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自己违规违法造成的损失,不得无礼索取所谓的赔偿。第八条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不听不看反动暴力的书刊、音像。不得进行或组织卖淫嫖娼非法牟利。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第九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等截取
3、外传他人隐私信息。第十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等家禽家畜啃青。第十一条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第十二条严禁制毒、贩毒、吸毒,种植罂粟等植物,在外务工人员如有吸毒贩毒制毒史,家庭成员要进行教育并及时报告村两委,屡教不改的,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戒毒,否则将负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凡是参与涉黑涉恶事件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重处罚,坚决做到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效果。第十四条认真遵守公安户籍管理规定,出
4、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因婚迁入先申请,村委会同意后正常迁入;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委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外来人员投亲靠友需要在村内定居的,先向村委会报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公示全体村民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批同意,方能履行迁入手续;户籍不属于本村的(包括因婚未迁入、超生未上户、死亡未注销)不能享受村内的任何待遇。二、村风民俗第十五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第十六条喜事简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第十七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第十八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
5、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禁止燃烧秸秆。第十九条服从乡村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三、邻里关系第二十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第二十一条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第二十二条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第二十三条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6、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四、婚姻家庭第二十四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十五条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大额彩礼等财物。第二十六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做到婚前检查,生育体检,不超生,拒绝近亲联姻。第二十七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第二十八条不
7、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膝下所有子女(含养子女)共同承担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360斤口粮,足额零花钱,换洗衣服,被褥保暖;病医死葬。五保老人,一般情况村两委协调家支亲属共同赡养,特殊情况由村两委安排到敬老院养老或者公益性岗位赡养。第二十九条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女、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第三十条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五、文化教育第三十一条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少年儿童,辍学务农、经商或外出务工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配合学校及党委政府对其进行
8、批评教育,并依法督促其完成学业。第三十二条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凡本村村民考取重点大学者,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年财力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毕业后户口可迁回本村入户,带动村民发家致富创业。六、土地山林第三十三条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第三十四条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上报乡、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第三十五条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
9、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民小组有权报请村委会终止合同,责令复耕复林,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第三十六条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垦集体土地做任何用途。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村民小组。第三十七条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野外用火严格审批手续,依法管理用火,虽审批但违规违法的造成火灾的,按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凡属村民小组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七、执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会议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第四十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第四十一条对进入本村进行违法活动的其他人员举报,村两委向上级报告依法处理,根据线索价值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奖励。第四十二条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