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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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质量提升工作,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助推延安追赶超越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延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延安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本市的质量最高荣誉奖,主要授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第三条市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原则,严格评审程序,严把评
2、选关口。第四条市质量奖两年为一届,每届表彰企业不超过3个,根据参评情况可减少或空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延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强推委)是市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协调、监督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企业名单。第六条延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推委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质量奖评审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修)订延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及市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二)受理市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资料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初步审定工作;(三)向市强推委报
3、告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四)开展市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五)组织制(修)订市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六)监督检查获奖企业质量工作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七)市强推委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七条市强推委办公室在开展市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广泛听取技术机构及社会专业机构的意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做法和成果。第八条市强推委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
4、)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有:(-)按照要求和规范进行资料评审、答辩评审,并择优向市强推委办公室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二)按照要求和规范进行现场评审,向市强推委办公室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结果;(三)适时解答、处理同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四)对评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五)市强推委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九条市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三章申
5、报条件第十条企业申报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延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3年以上;(二)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营业资质及证照;(三)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税务管理、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四)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达到国家标准1年以上;(五)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省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节能环保产业的企业可放宽条件,鼓励申报。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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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 质量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