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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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做好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中央、省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
2、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
3、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
4、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
5、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井艮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产权变动事项;(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核和监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
6、产的收益收缴;(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维护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含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及其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职责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
7、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在建工程按暂估价登记入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工作;(五)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承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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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