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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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政办发(2021) 34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0日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数据产业化、产业数据化、治理数字化,依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 51号)、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
2、纲要(国发(2015) 50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采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视频资源)。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供水、电力、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建设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共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归集、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运维”
3、的原则,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公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市大数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等业务性、日常性管理工作,负责构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标准体系,承担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更新维护等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全市政府性信息化项目按照全市“一朵云”“一个数据资源大脑”“一个资
4、源管理运营中心”的要求,项目建设所需的计算、存储资源原则上全部纳入市大数据云平台,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不得另建数据中心。已建或在建的数据中心要纳入市大数据云平台统一管理,不再增加新的建设内容。第二章资源目录管理第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是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应用、交易的依据。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第八条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开放类型、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基本要素。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行政机关和公共
5、服务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每年至少全面核查一次,保障公共数据资源的真实、准确、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目录,并报送市大数据中心:(一)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发生变化的;(二)职能发生变化的;(三)信息系统更新完成的;(四)其他涉及公共数据资源变化的情形。第三章数据资源采集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规范原则,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数据。数据采集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共享要求,实现全市公
6、共数据资源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资源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外的数据。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负责采集数据的核实、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第四章数据资源归集第十一条全市构建技术一体化、服务一体化和保障一体化的大数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数据平台),实现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开放、应用。第十二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与大数据平台的联通,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向大数据平台提供公共数据资源,从大数据平台获取并使用其他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第十三条 按照全市
7、“一个数据资源大脑”的要求,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原则,汇聚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库。不同单位提供同一类别数据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予以确定。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对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及时更新和维护,保障公共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一致性,并经过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五章数据资源共享第十五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之间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第十六条公共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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