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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媒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某市新媒体协会(英文译名:MoUSH1NewMediaAssociation缩写MSNM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某市内从事新媒体研究和运营以及内容生产创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我市新媒体行业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和用户利益;组织和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唱响网上主旋律,传播先进文化,引导健康
2、用网,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新媒体运营环境;整合新媒体资源,打造新媒体品牌,提高新媒体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开展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研究,探索与研究新形势下新媒体建设和媒体融合的新规律、新方法、新途径;团结全市新媒体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学术团体及个人,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对外代表我市新媒体参与省内、国内外交流和有关新媒体建设的学术研究等活动,发挥新媒体对我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促进全市新媒体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3、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某市委网信办,登记管理机关是某市民政局、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XX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新媒体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三)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四)组织举办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承办以及参与交流、研
4、讨、论坛、会展等商务活动,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五)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开展重大项目和技术评估评价;(六)加强市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七)经批准,编辑出版会刊书籍、建立网站及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八)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九)承办党政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5、;(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
6、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
7、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
8、立、变更和终止;(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一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9、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
10、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1、)、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
12、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13、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
14、机构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
1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第四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