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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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新丰县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3)3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23)23号),结合新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丰县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
2、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供需匹配、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房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等。(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房。(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等群体
3、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保障房。(三)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是指已享受特困、低保、低收入、复退伤残军人政府优抚条件等相关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家庭(个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此类保障房根据承租家庭(个人)符合条件情况而定,不另行新建。(四)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第五条县住建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县住房保障中心是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按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4、。县民政局负责保障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城镇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资格初审等基础性事务工作。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卫健、审计、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中国人民银行新丰县支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以上部门应当为住房保障工作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县住建管理局应当会同发改、民政、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
5、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县住建管理局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住房保障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政府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实行
6、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县住建管理局提供的租金水平及调整方式、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列入土地供应方案。新建保障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保障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保障房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和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S)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商业贷款、专项债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七)社会捐赠
7、资金;(八)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房建设的其他资金。第九条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房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保障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保障房建设贷款以及保障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第十条保障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四)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
8、愿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使用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五)直管公房中符合条件可转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六)社会赠予政府及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一条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该建设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房,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要求,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保障房供应情况制定标准。建设项目确有特殊情况要求降低保障房配建比例或不配建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关配建标准另行制定。县自然资源局在组织编制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方案时,应当明确配建方式、规模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县住建管理局应当在该方案征求意见复函中明确相关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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