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安全无小事!患者卫生间内摔倒死亡家属索赔33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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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国若汇护理安全无小事!患者卫生间内摔倒死亡,家属索赔33万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案情简介患者周大爷(78岁)因“急起胸痛13小时”到甲医院诊治,并入住该院心血管内科CeU病房,入院诊断“急性心肌梗死”。住院第4天医院13时29分开始的监控视频显示:周大爷独自下床行走,于13时30分许被CeU病房护士关注到,护士近前询问并指示其CCU病房内卫生间方向,周大爷按其指示独自进入该卫生间。13时35分许,护士急跑向卫生间,并随即呼喊医务人员,将周大爷抬出施救。甲医院出院记录载:“患者于13:35患者突然发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监护显示血压、指脉氧测不出,立即予开放
2、静脉通路但14:00患者呼吸未恢复,心电监测提示室性逸搏,血压110/7On1mhg,患者家属考虑患者预后差,14:20放弃进一步抢救,自动出院。”出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显示,周大爷因特级护理产生护理费300余元。家属认为,因甲医院未尽监护责任,造成患者在医院卫生间内跌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万余元,立案案由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法院审理原审一审法院认为,患方主张患者周大爷的损害后果系因甲医院未尽到特级护理责任所致,该案纠纷并非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而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遂告知患方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因其不变更诉讼请求,该院驳回了患方的诉山荚省枣
3、庄市市中区解放中路136(B。汇讼请求。患方不服,提出上诉。原审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称其亲属在被上诉人处就医时,因被上诉人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患者跌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此应为医患纠纷。一审法院立案时,将此纠纷定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是错误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立案由”,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立案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患方仍坚持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由主张权利,并认为本案不需要鉴定,监控录像能够充分体现因被告没有尽到监护保障责任而导致患者死亡。重审一审法院认为,患方主
4、张的患者受到的损害事实,系在医院诊疗活动中发生,患方所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为医患双方的医患纠纷,故本案应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非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方应当举证证明患者的死亡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等。而患方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患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案由是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法院不应依职权改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法院认为,患者与医院之间形成的是医患关系,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需要特级护理,从监控视频上看,护理人员没有制止患者下床方便的行为,
5、亦未严格按照特级护理的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护理和照看。故可以认定医护人员在护理期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医方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上诉人始终不申请鉴定,无法明对原因力大小作出精确判断,结合患者的入院病情及家属的放弃治疗,患者的死亡原因与其自身疾病有关。因此,法院酌定甲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改判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兀。法律简析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中路136法律热线:18265256998电话:06323334658由B箱:yifahui本案所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本案案由究竟是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是本案未做鉴定,甲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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