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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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园区管委会负责居民医保的统筹协调工作,将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第二章参保第四条参保范围和对象我市除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外的下列人员:()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二)持广安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城乡居民;(三)本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含技校、职高)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资金来源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六条筹资标准居民医保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筹
3、资标准。每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根据中、省要求和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状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标准和本辖区(管理区域)内参保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要求及时足额划转至市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第七条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期城乡居民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集中缴纳下年度居民医保费,待遇享受期限为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规定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人群除外卜第八条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缴费。第九条特殊人群参保登记缴费(-)城乡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
4、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资助。(二)已参保家庭新生儿出生后、退役军人退役后90日内,持户口簿、退役军人证,缴清出生或退役当年医保费的,从出生、退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三)已参保家庭因收养、抚养、赡养、嫁娶等原因入户的新成员(新生儿除外)持户口簿,在新入户后90日内缴清入户当年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刑满释放人员持刑满释放证,在刑满释放后90日内缴清刑满释放当年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四)征地单位按规定为被征地居民到所在县(市
5、、区X园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登记并缴费的,被征地居民从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满或缴费次年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年度内从中途享受待遇的,到期当年不再缴费,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底。(五)新入学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在入学90日内缴纳当年度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第十条城乡居民参加本市或市外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待遇期有重复的,不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第四章待遇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生育、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等医疗费用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
6、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个人自付10%后,再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部分支付的项目和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治疗性康复项目等费用,个人自付10%后,再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医保报销范围:(一)在国(境)外就医的;(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的(五)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违规等造成的;(六)因酗酒、
7、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人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治疗的;非功能性医学美容整形、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八)中、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第十四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报销:(-)政策范围内的市内住院费用,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类型广安市内医疗机构无等级及一级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三级起付标准(元)200250350550报销比例85%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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