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免责合同患者术后9级伤残医院被判承担主要责任丨医法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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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同意书工免责合同,患者术后9级伤残,医院被判承担主要责任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秦先生中午在山上不慎从约2米高处摔下受伤,于当晚23时左右到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中医予活血化瘀,消肿止痛,西医予消肿止痛、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5天后在腰麻下行胫骨平台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外侧副韧带修补缝合、腓总神经探查、石膏外固定术。术后5天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及镰间崎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能韧带、前、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腓骨小头撕脱骨折;左腓总神经断裂、左腓总神经挫裂损伤;左股骨内牌骨髓挫伤;左膝
2、内侧半月板后角、外侧半月板前角二级损伤。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出院一周后,患者转至市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患者左足及趾背伸活动一直受限,经鉴定,患者左侧腓总神经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患者认为,因骨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致使其左脚完全丧失功能,起诉要求骨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法院审理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外伤部位主要为左膝部,而左膝部外伤所致“左侧腓总神经损伤”一般应为膝部外伤致神经牵拉伤,或软组织肿胀后压迫神经或神经挫伤,神经损伤多较轻且恢复较好。而骨科医院手术中显示的为左腓总神经完全离断,并被从膝部手术创口中游离出来,结合市康复医院术中所见“左侧腓总神经膝以
3、下部分缺如”及本次鉴定中肌电图示左侧腓总神经未引出反应波;左侧胫神经运动传导速度减慢,波幅正常等情况分析,患者左腓总神经完全离断的部位应在左膝下方20CIn以下处,与受伤的左膝部并非同一部位。且骨科医院手术前对患者左足及趾背伸活动受限的情况,病历资料中存在不一致的描述。据此分析认为,患者目前“左侧腓总神经膝以下部分缺如”不能用左膝部外伤解释,而由医源性损伤所致的可能性较大。鉴定意见为骨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与其后果有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骨科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准予重新鉴定。乙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于患者踝上骨牵引指征不明、
4、不能完全排除医方操作损伤神经可能,术中未予神经探查修复治疗等,应认为医方诊疗存在过错。另外,腓总神经在行经腓骨颈时,位置表浅,易于发生损伤。患者系青壮年,高处坠落暴力大(内侧胫骨平台粉碎、外侧关节间隙明显增宽、腓骨头骨折)、膝关节变形严重,存在腓总神经牵拉,远端腓浅神经、腓深神经撕裂等可能,入院查体见腓总神经损伤症状体征。同时,踝上牵引术前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需承担相应治疗风险。鉴定意见为骨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与其后果有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一审法院认为,乙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对骨科医院的医疗行为评估,对患者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形成原因的分析较为客观、公正、严谨、科学,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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