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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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西藏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2、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各市(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各
3、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第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
4、包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和未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开工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拟采用工程总承包项目
5、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意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项目概算中应当列支合理的预备费。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
6、本规定的关键内容;推荐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不范文本。(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保证金缴纳方式,鼓励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化工地建设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A)建设
7、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九)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不高于初步设计概算的相应金额。(十)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
8、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第十二条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下资质;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完成后,依据新资质标准,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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