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抢夺病历致病历缺失医院为何反赔30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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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抢夺病历致病历缺失,医院为何反赔30万?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吴某因“车祸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由甲医院120急救入院就诊,经诊断吴某的伤为: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双肺创伤性湿肺;3、双侧胸腔张力性气胸并右胸腔少量积血;4、右侧锁骨骨折;5、Tk2棘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糖尿病;8、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第二天行“剖胸探查术+右侧第3、4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当日18时手术结束。手术完成后等待麻醉清醒时患者发生重度昏迷、呼吸困难等情况,经抢救无效,患者吴某于术后第二天凌晨死亡。患者死亡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甲医院先行垫付了善后事宜处理等费用13万元。经患者家属及交警队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患者吴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重度胸部损伤死亡。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患方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中关于甲医院对患者吴某的诊疗行为的评价为:1、根据鉴定会现场原告提供的影像学资料阅片见:胸腔少量积液、积气。入院当日22时患者出现呼吸困难、胸部膨隆、双肺呼吸音弱、几不可闻、皮下气肿、氧饱和度下降等症状及体征时有形成张力性气胸可能,但未及时复查胸片及CT以明确诊断再予处置;2、急诊肋骨、锁骨切开内固定术时机选择不恰当;3、现有病历资料没有载明患者术中病情变化至死亡,医方采取的救治措施;4、患者术
3、中病情变化至死亡,因无麻醉记录、抢救记录等关键材料,无法判断患者死亡的客观原因;5、手术记录中记载的胸部手术入路切口与尸体检验所见不一致,系医方医疗文书书写草率所致;6、术前、术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泰和园门西3-27号电话:0632-3334568由B箱:yifahui中沟通记录不到位,术后无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尸体解剖检验告知书等;7、护理等级与患者病情不符,护理级别不当。同时,关于患者吴某病情的评价为:患者吴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胸部外伤后入院于甲医院,基于当地条件和水平,在诊治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有材料无病情知情告知书、治疗方案知情告知书、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无法充分反
4、映甲医院尽到了向吴某或其亲属书面说明告知的义务。鉴定意见为:“甲医院为患者吴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现有材料无法反映完整的救治经过、且缺乏关键记录,无法判断甲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吴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现有材料无法充分反映甲医院尽到了向吴某或其亲属书面说明告知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甲医院在为原告的亲属吴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由于被告医院存在的过错与吴某治疗有无影响及影响程度,与吴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经鉴定无法确定。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被告医院对患者吴某诊疗行为分析评价,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甲医院承担40%为宜。原告要
5、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不予支持。判决由被告甲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中指明的缺失病历和关键记录的形成和提供义务人为上诉人甲医院,虽其提出因患者一方事后的抢夺等行为导致病历缺失,但其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甲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上诉人甲医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未支持患方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应予以纠正,改判甲医院赔偿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法律简析本案系交通事故造成患者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从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医疗机构之所以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医方病历资料没有载明患者术中病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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