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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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政办发2021) 58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庆阳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集约统筹建设,推动数据资源融合共享,按照“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统筹要素”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
2、委印发的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利用政府资源撬动或置换建设、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用于支撑市县(区)各相关部门(机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数字化项目,具体分为九类:(一)政务网、政务云等信息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二)数据资源中心(库)及共性应用支撑平台建设;(三)部门专业领域相关业务系统及跨部门公共领域的相关业务系统建设;(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五)云资源租赁服务;(六)互联网出口、通信链路租赁等通信维护服务;(七)网络安全服务;(A)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的软硬件采购及必要支撑专业类设备
3、,如无人机、机器人、传感监控等;(九)其他具有信息数字化特质的,且用于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项目。县(区)级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纳入市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分级使用。第三条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全市“一朵云” ”一个数据资源大脑”“一个资源管理运营中心”的要求,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外网、大数据云平台、已建成使用的行业信息系统和其他基础性政务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标准不统一、网络不联通、系统不对接、资源不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
4、外,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不再新建业务专网。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外网或电子政务内网。第五条市级新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市大数据云平台进行集约化建设;已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加快向市大数据云平台迁移;已建行业云纳入市大数据云平台统一管理。第六条 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职责:(一)市实施国家“东数西算”试点项目及智慧城市、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开展重大数字化项目顶层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协调推进顶层设计、数据资源、建设资金、保障要素,研究审查项目计
5、划,协调推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相关任务。(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信局编制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三)市工信局负责组织编制信息数字化项目(包括新型智慧城市)设计方案,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规划实施全市云平台、共性应用支撑平台、城市大脑等在内的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和通用项目,指导已建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的迁移和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负责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四)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预算
6、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保障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资金,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实施等。(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统一进行审计监督。(六)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信息数字化项目方案编制、实施和效能自评等工作,可按规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咨询和评价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根据国家、省上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全市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方案,每年年末向市工信局报送下一年度本县(区)或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计划。第八条市工信局依据全市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方案及有关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资金规模、轻重缓急等,编制形成年度政
7、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各相关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计划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统筹项目建设运营。未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和安排建设资金。县(区)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本级财政安排预算。第十条 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会同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实施,所需资金若超出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总量,可采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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