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的效力及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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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建设工程居间人一般在促成业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居间费用。本文将通过解读案例,对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的定义及效力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指合同主体一方将通过各种资源获取到的工程信息,有偿提供给另一方,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建筑法
2、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居间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在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尚未取得居间费的,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己收取的居间费应当予以退还。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特征是: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居间合同会存在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从合同的主体、内容、客体等方面,对应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做出综合判断,分析出是否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不应简单的从形式上来认定。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效力的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参考案例: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终220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双方在工程管理协议书中的有关约定及实际
4、履行情况,本案东盛公司与葆岚工程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东盛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居间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葆岚工程公司未举证东盛公司已收取的费用系用于行贿和回扣等,由此,本案东盛公司与葆岚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系有效。(二)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居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居间人请求支付居间费的,不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情景有以下几点:1、居间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5、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昶庆与南建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虽然形式上符合居间合同的基本要件和内容,但实质上是将双方明知已由天成公司中标承建的涉案工程介绍转包给南建公司承建,因转包工程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建设工程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双方以此目的订立的居间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人张昶庆明知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包的行为系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却以促成招投标工程的非法转包为条件收取介绍费用,明显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居间行为违法,居间服务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2、居间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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