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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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费管理,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费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费用。第三条住房前期物业费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要求,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
2、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条款。第五条建设单位销售新建住房时,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进行公示。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不得将交付房屋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人。第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前期物业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催告其支付;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和违规停用电梯及其他公共设施、限制车辆及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前期物业费。第九条 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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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 前期 物业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