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光检查诊疗常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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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屈光检查诊疗常规(一)检影验光:1 .散瞳剂应用:(1)12岁以下儿童验光,用1%阿托品眼膏或眼液。检查前,每日点眼23次,共35日,每次点后,须压迫泪囊部数分钟。2 2)12-40岁者验光,用复方托毗卡胺眼液或2%后马托品眼液。验光前,每510分钟点一次,连续36次。(3)40岁以上者,一般不作散瞳,可常瞳检影。必要时,只能慎用复方托毗卡胺眼液。2 .方法:(1)记载散瞳后裸眼视力。(2)暗室内检影,病人与检查者的距离,远近无定,通常多用1米距离。(3)检影时,令病人注视检查者的前额,切勿注视检影灯光。(4)用平面镜或带状镜检影,观察角膜中央部网膜映光的形式、方向和运动的速度,用镜片进行消解
2、。(5)检影后,根据所得结果,将镜片放于试镜架上,让病人作主观审定,并作必要的修正。如检影与试镜的度数不符,应先记录检影所见的度数后,再记录试镜的度数,并分别记录矫正视力。如主觉试镜与检影结果出入颇大,必须再次检影,以期确定是否有误。(6)一般高度屈光不正者,视力可能矫正不到1.0。如视力矫正不及10,可加戴小孔眼镜后,视力增加12排者,可重新检影核实。否则,趁散瞳之际,对眼部进行全面检查及眼底检查,以摒除有否其它病变或弱视。(7)待睫状肌麻痹剂使用消失,再次复查,始于处方配镜。通常,用阿托品扩瞳者,可以2周后复查;用复方托此卡胺扩散者,在1天后复查。如儿童或弱智不能阅读视力表,可免复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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