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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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每一位业主对小区共同事务的监督权、知情权、质询权,确保业委会服务于业主大会和维护广大业主利益,根据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设置监督委员会之规定,特对本物业区域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度明确如下:业主监督委员会(下简称为业监委)共26名,(其中1-9幢,每幢2名楼代表,IOT1每幢4名作为楼道代表组成业主监督委员会)。监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监委会委员选举产生,并备案到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在业委会选举产生后3个月内组建,任期自业委会选举产生后3个月起,至下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后3个月结束。设监督委员26名,监督委员会可列席业委会会议,不享有表决权。第二
2、条每幢监督代表产生办法,每幢监督代表候选人由本幢的业主自荐或联名推荐,并获得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本幢业主同意方可当选为业主监督代表。第三条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1 .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正义感、看待事物客观理性、具有一定组织能力;2 .非本小区业委会委员成员及其直系亲属;3 .本人及直系家属与本小区物业服务机构无(含维修改造等其他主要供应商)工作、持有股份及经济业务往来关系;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刑事案件)记录及其他不适宜的情况。第四条每幢代表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况的,资格自动终止:1 .因房屋出售或搬离本楼道或自己书面提出无意继续担任的;2 .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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