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争议判例研究.docx
《家族信托争议判例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家族信托争议判例研究.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具有强大的财富保护功能,是因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除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是,如果信托目的不合法、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家族信托是否还能发挥独立性和排除强制执行的优势?基本案情胡某(男)与杨某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与婚外异性张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某为胡某生下非婚生子小张。张某作为委托人,小
2、张为唯一受益人在某信托公司设立了家族信托基金。原配杨某起诉张某、胡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申请人民法院保全了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该家族信托基金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收益。张某和案外人小张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裁判结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张某在某信托公司设立的家族信托基金项下信托收益的执行。但对张某提出的解除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冻结不予准许。裁判要点(一)对涉案信托基金保全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信托利益受益对象即信托基金受益人为案外人小张,如认为本院执行行为损害信托基金受益人的权益,可由案外人小张向本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张某提出此项异议,
3、主体不适格。(-)案外人小张对案涉信托基金及收益权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本院保全的信托基金受益人为案外人小张。本院基于杨某与张某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依杨某保全申请,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及其收益予以保全,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故案外人小张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基金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依法应中止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案涉信托合同项下资金及收益权能否冻结本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本院依杨某的申请于信托期间内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进行了冻结,要求受托人停止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或其他
4、第三方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受托人对张某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张某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因此,本院保全信托合同项下资金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案外人小张提出解除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的冻结,此项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分析(-)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家族 信托 争议 判例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