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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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颁布口期】1998-5-27【实施日期】1998-5-27【失如期】【颁布单位】位安徽省人品蝴【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KM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嬲f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缴舶饴法权益,根据国家有翔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根据有权候批准的行政事业的攵费项目和标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是I攵费单位和厕攵费单位财知妓去定凭证和会1十核算的原雌证,刷橄、物(介、审计、税务部哒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
2、三条县级以地方人询府财部门是本行区域内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I攵费票据的监督管理T作。第四条物价、审计、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收费票据分为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两类。通用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蒯攵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是指为某一恃定的收费项目设立、具有特定格整求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的具体种类、蹴、内容、式样、规格等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第六条收费票据适用于不征收营业税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
3、加)项目。凡涉及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均应当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蝮。收费骑的1涮翳豚收费票据由省人询府财部门统一印制,并指5E印刷企业印刷,同时套印省人喇渊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第/煤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施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印制部分专用收费瓢。受黏印制专用收费票据的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并套印省人民政府财蜘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瓢监制章,同怵省AR政楸撤部门备案。蟀托印制专用收费票据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套印省人用娴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黑g监制章。第
4、九条中央驻皖单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应当由该单位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中央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票据格式、内容,明确由省人民政制团政部门目制的,其驻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嘟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套印省人民政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第十条收费票据专用章、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印色由省人民政做撤部门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彳牌昨!攵费赚专用章、监制章。第十一条收费票据印刷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政部1隹的收费票据名称、式样、皿、联次以及编号等印刷,并制定收费票据及收费票据专用章或者监制章的保管措施,不得制攵费票据印刷业务委托、
5、转Iii合其他立或者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EI1制的收费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将收费票据的印屈赠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财S部门。翻;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将收费票据的印刷情况报行署、设区的市人喇嘟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并由行署、设区的市人四府财政部门幡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的&府财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专用收费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羽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和擅自印制收费票据。第四章收费票据的发放、领购、使用、保密!销毁第十四条通用收费票据由省人民政
6、府财政部门羽县级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放,专用收费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第十五条收费单位应当醐规定,向财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领购)攵费票据,并提t峭权机刈t准收费的文件以及财务印章或者收费专用章的E喉。经审核S,发给省人的ft府财部门统卸制硼攵费票据准购证。收费单位邮才务机f确收费魏准购证和本靴分信向财部1M省直业务主管部门领购收费嬲。收费单位R1f属非独核算的!攵哪!树蜘的收费嬲,一律到本单觎才务机f碱队中央驻皖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驻各地的宜属单位,除国家幡省人民政瞰撤部门另有规定外,其使用的收费票据统一到省人民政瞰橄部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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