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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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中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第
2、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
3、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所拥有的物业依法行使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享有投票权。第九条业主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4、 业主委员会需依法选举产生,按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小区物业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弋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及行使权利依照四J11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执行。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三条物业服
5、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二)对装饰装修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三)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三)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
6、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营利活动;(五)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资料;(六)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七)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运电梯;(A)泄露业主信息;(九)其他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
7、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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