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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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联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进一步规范巾帼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我市巾帼志愿服务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倡导文明新风,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巾帼志愿者服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巾帼志愿服务以服务妇女、帮扶家庭、奉献社会为宗旨,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引导带动广大巾帼志愿者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者、实践者。第三条巾帼志愿者、巾帼志愿服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以及其他志愿者服务规定。第二章巾帼志愿者第四条巾帼志愿
2、者是指在各级妇联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能等资源,自愿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和自愿服务他人,帮扶家庭,奉献社会的各级各界妇女。第五条巾帼志愿者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参加巾帼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二)具有奉献精神;(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妇联组织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和其他管理制度。第六条巾帼志愿者权利:(一)获得巾帼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二)参加巾帼志愿服务活动;(三)接受相关的巾帼志愿服务培训;(四)要求获得从事巾帼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巾帼志愿服务组
3、织;(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七条巾帼志愿者义务:(一)履行巾帼志愿服务承诺;(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不泄露在参与巾帼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四)不得以巾帼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五)自觉维护妇联组织和巾帼志愿者的形象;(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某市妇联成立巾帼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市巾帼志愿者服务活动,负责全市巾帼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先进典型的选树、推荐和宣传。第九条巾帼志愿服务团队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开展
4、分别由市妇联办公室、组宣部、发展部、权益部、家儿部和妇儿服务中心等各业务对口部室负责。采用“1+5”模式组建巾帼志愿服务团队,总队:某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巾帼志愿服务队,五支小分队分别是:巾帼护绿环保志愿服务队、巾帼先进典型志愿宣讲队、“美丽人家+”巾帼志愿服务队、巾帼维权志愿服务队、家庭教育工作志愿服务队。第十条各县(区、市)妇联、市直各工(党)委妇工委负责辖区内巾帼志愿者招募、登记、日常管理及巾帼志愿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巾帼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章程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三)招募、管理、评价志愿者;(四)选树、推荐和宣传志愿者先进典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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