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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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示范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不断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前款所称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是指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按程序评审通过,并联合发文确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第三条示范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开展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示范工程创建以城市人民政
2、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创建城市),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第二章申报流程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有关国家战略实施,结合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相关规划、政策任务部署,按照行业发展实际,印发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总体要求、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城市规模。地级及以上城市,优先考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二)物流基础。物流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潜力大。(三)政策环境。城市人民政
3、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便利通行政策、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推广等方面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有关城市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城市发展特点,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报省级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推荐申报城市名单及优先顺序,并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报送申报城市名单、审核报告和申报材料。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应会同公安
4、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和城市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评审意见,组织辖区内示范工程创建城市修改并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H一条创建城市应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开展创建,细化建设任务,明确各项任务项目载体、科学制定工作进度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创建城市对创建任务的完成和实施效果负主体责任,并按照示范工程相关管理要求开展数据报送、自查评估等工作。第十二条创建工作应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
5、研究部署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鼓励建立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考核机制,将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和创建结果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创建城市应开展自查评估工作。自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并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定期开展集中督导,并结合创建城市上报材料,开展实地查验,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并与本省份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所编制或发布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典型案例、创新成果等材料,于次年
6、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适时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估。第十六条对因不可抗力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确需对示范工程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等进行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经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书面变更申请应包括:(一)变更的内容;(二)变更的理由;(S)承诺变更后不影响原定示范效果。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推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和城市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示范工程中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运营、配送节
7、点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末端配送车辆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加大对示范工程创建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推进情况和建设成效,积极营造支持创建工作、体现创建成效的舆论氛围。第四章验收与命名第十九条创建期结束后,已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示范工程,可申请验收。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示范工程开展验收。验收工作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审核、部级验收”等程序进行。(一)城市自评。创建城市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评估
8、,经评估后达到验收条件的,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自查评估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申请延期验收。(二)省级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核、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创建城市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形成推荐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督促创建城市进行整改,确需延期的按时办理延期手续。(三)部级验收。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按照验收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赴创建城市进行实地验收,开展量化打分,形成验收意见。第二H一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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