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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定名为“某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是由某县人民政府支持发起的社会性非公募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某县人民政府及某县籍在外乡贤、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热心教育事业的单位及个人自愿捐赠的非营利性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放全县的中高考奖金、校(园)长奖金、优秀教师奖金、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学生奖金、贫困学生助学金等,全面提升某县教育质量和水平,推动某县教育事业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由某县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
2、司捐赠300万元作为基金会启动资金。第五条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某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某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基金会会址为某县教育局办公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奖励对某县教育事业做出优异成绩的校(园)长、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二)发放中高考奖金;()发放培优补差课时补助;(四)发放优秀学生奖金及贫困学生助学金;(五)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某县教育事业的企业和乡贤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六)接受委托管理县内外其他基金机构用于中国教育事业的资金;(七)组织奖教,定期向某县全县人民公布奖教情况;(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
3、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一)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二)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某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两会成员由若干名知名乡贤和企业家、县教育局代表等组成。理事会及监事会由捐款人大会推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均在理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三)办事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由基金会理事会领导,设执行秘书长1名,经当届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专职负责基金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
4、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发起单位提名并经协商确定;(二)第二届理事会及其以后各届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
5、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
6、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必须按提议召开。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这类会议,可由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提议代表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
7、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长1名。监事长从监事中产生。监事与监事长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及其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
8、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工资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9、(二)热心某县教育发展事业;(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
10、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某县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三)督促检查理事
11、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六)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六)协调基金会
12、各机构开展工作;(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经理事会决定;(八)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党建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13、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为全县性
14、非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一)接受自然人、法人、企业家、乡贤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二)基金的投入收益及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戈I。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
15、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四十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奖励某县教育事业做出优异成绩的校长、教师;(二)发放高考奖金;(三)发放培优补差课时补助;(四)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接受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对外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会余额的8%o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o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和使用效益。第四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如果捐赠人认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