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擅自替患者做主结果被判赔偿7万元!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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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擅自替患者做主,结果被判赔偿7万元!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案情简介患者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甲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住院期间行股骨髓内针内固定术、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内侧副韧带修补术。治疗终结后,患者李某与肇事司机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后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患者李某手术使用的交锁髓内钉3.4万余元、钛板钛钉8万余元属高价进口产品,并非不可替代,符合患者李某治疗标准的较便宜的交锁髓内钉、钛板钛钉的价格为3万元左右,中等标准的大概4.5万元,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及公平原则出发,对患者使用的植入器材按照中等价格标准保护,即4.
2、5万元由肇事者进行赔偿,余款7万余元不予支持。患者李某认为由于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详细告知,造成其经济损失,遂将甲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查明,患者入院时医患沟通记录单中拟诊疗费用一项记录为“5万一?”,医、患(家属)双方分别签字。术前签署了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正文产品情况项下的“生产厂家、使用产品名称及编号、植入性医用产品的作用、可能出现的问题、术后注意事项、供应科意见、医务科意见”等应填写处为空白,告知医生签字确认;患者签名及意见一项载明: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并发症及质量问题等情况,医师已向本人(患者家属)告知交待,患者方面充分考虑和理解可能遇到的风险及问题,经权
3、衡利弊,同意选择该器材,并接受安装服务。接受诊疗及服务过程中,如遇不能独立行使知情同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泰和园门西3-27号电话:0632-3334568邮箱:yifahui权利的,同意由代理人代行知情同意权,具体委托见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书,患者签字或画押处为空白,代理人签字或画押处由患者家属签字确认。另外,该同意书无其他替代性医疗方案(即其他可选植入性器材)的记载。一审法院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于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应明确告知患者医疗方案及替代医疗方案,以便患者根据自身的病情及经济状况进行选择。本案中,患者使用的植入性器材总价11万余元,该项治疗方案应认定为
4、可能造成患者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治疗”,被告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向患者告知替代性方案。另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指出,符合患者李某治疗效果的植入性器材(钛板、钛钉)较便宜的约为3万元左右,中档价位的约为4.5万元左右,可以证明甲医院客观上可以向患者提供多种植入性器材的选择方案。甲医院同意书无产品价格信息,更未告知患者有任何的其他替代性方案可供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受伤情况自由选择,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规定,存在过错,导致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依法应当承担因此给患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判决甲医院赔偿患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因植入的钛板、钛钉为高价进口产品而未能获赔偿的7万余元。甲医
5、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本案中患者李某对于甲医院的诊疗行为本身并无异议,患者本人也未发生人身损害,患者只是认为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详细告知便擅自使用进口材料的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其经济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民事权益,既包括人身权益,也包括财产权益,因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导致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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