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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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 9号)明确“两高”行业范围,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
2、煤电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第三条 碳排放减量替代是指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碳排放量。替代源包括:(一)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三)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四)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第四条 替代源应符合下列要求:(-)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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