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加快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快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加快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市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建设、充装、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瓶装燃气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建设、充装、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管理(-)改建、扩建、迁建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变更为二甲醛充装的储配站,须按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申报。
2、(二)储配站改建、扩建、迁建后储罐总容积应不低于200立方米(不含残液罐,下同),充装两种介质的,单种介质容积不低于50立方米。(三)储配站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总数不少于5000只。充装两种介质的,单种介质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500只。(四)建设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两套充装系统的,应独立使用专用管线及设施设备。(五)不能通过改建、扩建方式使储罐总容积达到2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鼓励与具有二甲醛充装资质的储配站进行整合。整合后,储配站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申办燃气经营许可,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申
3、办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气瓶充装许可。(六)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和施工。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二、充装管理(-)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二)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充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使用。(三)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应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
4、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四)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五)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和使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流转追溯系统(以下简称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达到燃气服务导则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应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平台,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六)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三、经营管理(-)按照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办理
5、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经营者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经营者应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合法经营。(二)充装单位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产品质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使用和储存等应当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醛(GB25035-2010)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三)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没有签订供气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充装及销售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醴。(四)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瓶装供应站(点)应至少与一家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加快 做好 液化 石油气 甲醚 管理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