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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XX公益协会英文译名:XX缩写:XPA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由热心公益事业的爱心人事自愿组成,主要在肥城市范围内从事非营利社会活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真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活动内容为“助残、助学、助困”,口号是“青春扶志公益为人”,特点是“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
2、职责。第五条本团体接受某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某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XX社区居委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宣传推广国家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关怀、关爱困难的老、弱、病、残、幼等群众。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心从事公益事业。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
3、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
4、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名。第十九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
5、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6、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
7、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与届期相
8、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
9、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1名,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
10、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五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11、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三十六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七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
12、超过2届。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第四十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四十一条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O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
13、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
14、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九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二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
15、、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第五十三条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五十五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五十七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