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限制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从业行为情形目录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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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限制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从业行为情形目录清单行为类别行为代码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限制方式ZC-I注册人员ZC-I-O1注册建造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02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03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
2、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ZC-1-04注册速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ZC-1-05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不覆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 .签
3、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行为类别行为代码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限制方式ZC-1-06注册建筑师随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4、(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条注册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07注册窿筑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08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k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
5、条例实施细贝子(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活动ZC-1-09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ZC-I-IO注册建筑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ZC-I-I1注册建筑师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溢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3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七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行为类别行为代码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限制方式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ZC-I-12
7、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八条审批部门不予受理,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1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1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2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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