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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对银行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编号:质权人:(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出质人:(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鉴于:甲方委托一分行(以下简称“受托人向借款人_(以下简称乙方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和受托人签署了编号为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乙方和受托人签署了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向乙方发放人民币万元的委托贷款。为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
2、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1条乙方用于质押的质物1.1 名称:;1.2 数量:;1.3 价值及折扣率:;1.4 期限:;1.5 权属来源:1.6 权属编号:第2条质押担保的方式2.1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由乙方以质物在本合同第3条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受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亦以质物承担担保责任。第3条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具体包括:3.1 受托人根据委
3、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3.2 甲方行使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3.3 质物的移交与交付4.1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若质物存放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该第三方发出出质通知,质物自出质通知送达第三方时视为移交甲方占有。4.2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并在权利凭证上做相应记载。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权利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4.3 出质登记5.1本合同项下
4、质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方能设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配合甲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及时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6条质押期间质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第7条质物的保管及责任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第8条保险乙方应按
5、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质物向/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第9条质物的孳息收取权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此项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第10条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11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乙方未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偿还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第12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
6、单)的,如该权利凭证到期日早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甲方有权于该权利凭证到期时兑现或提货变现。第13条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期间质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以下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证金,或增加/更换新的质物,以弥补因质物市值下降所带来的缺口。第14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押财产。第15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质物:15.1 借款人发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15.2 乙方不履行本
7、合同规定义务,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15.3 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20%以下的;15.4 乙方为自然人时,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15.5 乙方为自然人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15.6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15.7 足以危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第16条本合同是独立的及无条件的,其有效性不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的欺诈、
8、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第17条质权的实现17.1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或之前,受托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或乙方)提供的借款/贴现本息及费用获得足额的清偿,或受托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所承兑的汇票票款到期获得足额清偿的,甲方应当返还质物或代表出质权利凭证。17.2 当发生本合同第11、13、14、15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物以其所得优先受偿。第18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
9、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19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19.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第20条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甲方的联系地址为:乙方的联系地址为: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第21条本合同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第22条质押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当乙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自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第23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及、各执一份。第24条其他约定事项24.1 /24.2 /24.3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签订日期:年月口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