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新生儿存活57天后死亡患儿死亡后的损失如何承担?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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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孕新生儿存活57天后死亡,患儿死亡后的损失如何承担?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案情简介王先生签订代孕协议一份,甲方为“王先生”,乙方为“刘某某”。协议订明:精子和卵子的供应方由甲方负责指定,代孕方由乙方提供且全权委托管理。怀孕的方式:试管婴儿代孕(需胚胎性别检测为男孩)。本协议所涉及的胎儿、婴儿均为本协议指定精卵供应方的亲生子女。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小孩生下一周内止。并约定了定金、付费标准及流程等条款,并提示试管婴儿是一项科学技术,成功率不能保证百分百,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成功或失败结果,望甲方慎重考虑。王先生在甲方栏签名并捺指模确认,刘某某在乙方栏签名
2、并捺指模,甲公司盖章确认。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患有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的高危儿,仅存活57天,王先生遂起诉请求确认代孕协议无效,刘某某、甲公司、熊某和乙公司返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代孕协议乙方由刘某某的签名及捺印,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甲公司的关系以及甲公司委托其代为签订案涉合同,应认定刘某某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作出了同意合同约定内容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盖章,且部分案涉合同款项系直接转账至甲公司,甲公司确认其通过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熊某实际履行了案涉合同,故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王先生及刘某某、甲公司。代孕协议约定刘某某、甲公司为王先生提供试管婴儿
3、及代孕服务,还约定需胚胎性别检测为男孩,且双方确认与案涉试管婴儿卵子由甲公司提供王先生选择,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此代孕协议无效,双方都存在过错。鉴于刘某某、甲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系案涉试管婴儿及代孕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案涉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存在较大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甲公司的过错比例为70%,王先生的过错比例为30%,无证据证明乙公司与案涉合同或与刘某某、甲公司存在何种关联,故法院判决:代孕协议无效;刘某某、甲公司向王先生返还款项人民币36万余元。王先生对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赔偿涉案婴儿及母亲的生产治疗费用等损失不服,上诉要求按照一审认定的70%改判赔偿该损失,刘某某认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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