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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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也称保证金)、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
2、15)3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第三条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
3、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五条运营企业承担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银行承担保障本银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第二章用户资金管理第六条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称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与银行合作(以下称合作银行),用户应当根据服务
4、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若用户已有合作银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直接绑定使用。第七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管理制度。(二)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用户资金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S)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功能。存管银行能够通过形式审查确认资金划转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根据相关协议,防止运营企业挪用用户押金以及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用户预付资金;合作银行能够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等规定,依法合规、方便快捷地为用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根据相关协议,提供账户内资金冻结
5、、解冻、划转、余额查询等服务。(四)具备对接运营企业相关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支持相关信息对接。(五)具备安全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能够支撑运营企业的各类峰值操作。(六)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用户资金存管、清算、账务核对,以及提供用户资金存管报告等职责。存管银行对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不提供担保。第九条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运营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 .企
6、业注册基本信息和工商登记材料;2 .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组织方案;3 .用户资金风险控制措施。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运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运营企业出具从事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业务的书面材料。运营企业将书面材料作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向银行提供。(二)银行收到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后,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运营企业实现相关信息系统对接。(三)运营企业办理完成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出具从事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业务书面材料的交通
7、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将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抄报当地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第十条用户押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二)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三)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
8、下统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四)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入约定数额的押金并冻结才予提供服务,当该账户余额低于押金额度或押金额度资金未处于冻结状态时,运营企业可不再提供相应服务。(五)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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