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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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协会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第三条协会标准是跨地区、跨行业、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第四条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协会标准:(一)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工程建设中涉及专利的技术;(
2、三)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四)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五)工程建设中应急的技术;(六)工程建设中的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七)工程建设的术语与符号;(八)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九)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第二章计划的管理第五条编制协会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第六条列入协会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
3、进性;(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四)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五)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第七条协会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第八条编制协会标准计划,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订、修订、局部修订协会标
4、准的项目,由标准化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所属的相关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并由该分支机构作为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标准的编制和管理;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项目和各分支机构不能涵盖的标准项目,可直接报本协会。协会标准可随时申报,当有特殊情况时,经协会同意后可在计划下达前先行开展工作。(二)归口单位对申请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宜立项;对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实施后影响环境的不宜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
5、产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生物入侵、保护民族工业等方面。归口单位对申请的项目签署意见后即时报本协会技术标准部(一式两份)。(三)计划项目建议经协会批准后,在本协会网站(WWW)上公示1个月。对于公示后有意见的项目,由本协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诚邀相关专家参加专题讨论。正式计划项目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0月分两批印发到各分支机构以及标准的主编单位。(四)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本协会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五)协会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应即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和本协会网站(WWW)上公告。第九条现行协会标准局部修订的项目可申请快速编制程序。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协会标准需经协会批准同意。第十条列入
6、协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归口单位按计划要求组织标准主编单位实施。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时,标准主编单位应经归口单位将调整计划的意见报本协会技术标准部,经协会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归口单位对所管理的协会标准计划项目负有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归口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应将本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本协会。第三章标准的制、修订第十二条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标准编制程序不能少,水平不能低,方式灵活多样”的原则。第十三条协会标准的编写,应严格遵照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十四条协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征求
7、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第十五条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拟定编制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进行编制组人员分工、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第十六条主编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组织落实参编单位、编制组成员并筹建编制组。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起草编制大纲。编制组成员应具体起草协会标准的章节,不得挂名。标准主要起草人不得少于5人,不宜多于25人。第十七条归口单位应负责组织主编单位召开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检查标准准备工作,正式印发会议通知并抄报本协会。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归口单位主持或委托编制组负责人主持。第十八条协会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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