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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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住房保障家庭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制,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248号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R5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和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 1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域内(不含现代产业园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运营管理工作。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
2、下简称公租房)运营遵照管办分开、租补分离、先租后售、自愿购买的原则。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及公租房出售、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运营的监督工作;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公租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县财政局负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住房状况;梅山镇政府和行政单位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申请对象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规划、审计、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租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
3、于公租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租金补助、公租房的修缮管理等。第二章公租房运营管理第六条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负责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配租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收取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物价局、财政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根据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和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含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助等)和财产等收入标准,合理测算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建立随市场租金变化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差别化分档补贴。第八条 在对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前
4、提下,闲置的存量公租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使用;也可以由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出租。第九条在确保公租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向县住建局提出公租房出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购买人可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出售比例控制在公租房总量的30%以内。第三章住房租赁补贴第十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不含现代产业园区)O具体标准及条件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
5、障条件的城区非农户口家庭;(二)县直单位招录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属低收入水平;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征收的房屋实物安置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确定的安置面积认定;货币安置的,按征收补偿合同确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当地户口或持有居住证;申请人在当地工作满1年以上且无住房提供劳动合同、1年以上单位购买职工社保证明。县直单位新招录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
6、单位人员,提供人社部门及单位招录证明。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每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一档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单保元/月.平方米80%o二档低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40% ;第十三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向梅山镇政府(社区)或者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住建局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初审。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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