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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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度,是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破解住宅小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怠于履职影响物业管理无法正常开展而创设的重要制度。在学习了杭州、北京等城市管委会实践经验基础上,经集中调查及专题研究,组织起草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定义。(一)根据条例创设管委会制度的立法意图,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管委会的组建、运行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
2、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因征求意见稿依据条例制定,因此,其适用范围与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管委会的组建、运行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三)为进一步明确管委会的性质,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管委会作了定义,明确管委会是乡镇(街道)依法组建、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主大会临时执行机构。二、明确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职责分工根据条例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对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职责作了以下分工:(一)根据乡镇(街道)与政府的隶属关系,明确市、区(县、市)政府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落实管委会制度。(二)根据物
3、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规定,明确市、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委会组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三)根据乡镇(街道)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职责规定,明确乡镇(街道)应当把管委会制度纳入本级社区治理工作体系,负责管委会的组建工作,并对管委会的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明确组建管委会的前置条件和时机。为规范组建管委会活动,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了组建管委会的前置条件和具体情形:(一)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房屋出售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满两年已房屋出售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作为组建
4、管委会的前置条件,以缩短前期物业管理期限,及时转入业主自治阶段。(二)根据条例规定,明确住宅小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且两次选举无果等三种情形,作为乡镇(街道)组建管委会的时机。(三)为及时组建管委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发现住宅小区组建管委会条件的,可向乡镇(街道)提议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四、明确组成成员、资格、任期和经费保障。为增强征求意见稿操作性,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至第九条作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管委会组成成员与条例规定保持一致,并会允许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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