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患者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向医院索赔87万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为何大不同?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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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术后病情加重直至去世,值班医生违反诊疗规范,一审无责被二审改判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案情简介患者祝先生,男,65岁,因病至市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一周后市医院对其进行化疗术,当天下午15时返回病房,20时许患者出现咳血症状,22:45再次出现痰中带血,23:10患者又出现咯血,护士报告医生后,遵医嘱行静脉注射,吸痰,吸出少量血。23:22继续咯血,出现点头呼吸状,23:30,患者仍然咯血,护士予以吸痰,吸出血性痰。23:45许患者突发咯血量增多,没有了意识。当值医生嘱护士请麻醉科会诊。次日0:00,患者“呼之不应”,麻醉科气管插管成功,接呼吸机辅助呼吸;0:20患者经抢救
2、无效死亡。死亡当日,市医院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家属选择拒绝尸体解剖。在患者死亡后,据市医院死亡讨论记录记载,认为患者死亡原因是咯血阻塞气道窒息所致,在患者咯血后,应在第一时间尽早插管保持气体通畅,避免丧失抢救时机。患方认为,市医院当值医生的抢救措施违反诊疗规范,仅仅是采取了“吸痰”措施,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患者咯血阻塞气道,从而窒息死亡,市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87万余元。法院审理诉讼中,因患者未做死因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缺乏鉴定基础,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患者在死亡后其家属选择拒绝尸体解剖,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查清市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相关因果关
3、系,故患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患方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死亡病例讨论的结论虽非鉴定结论,但胜似鉴定结论,患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另外,家属仅在医院“病历续页”上签字,并没有在“拒绝尸体解剖”项下打“,从病历续页内容看,医院并没有告知明确不同意尸检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当由市医院承担未进行尸检的法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患者死亡后,市医院胸外科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及护士长对该病例的诊疗处置情况展开讨论,形成死亡讨论笔录,并进入病历。据该笔录记载,患者死亡原因是咯血阻塞气道窒息所致,应尽早气管插管,保持呼吸道通畅,或许能抢救成
4、功,延长患者生存空间。值班时病房患者出现突发情况,首先不是叫主管医师,而是值班医师积极处理,应第一时间在现场积极抢救,尽早气管插管保持气道通畅,而不是等主管医师再决定是否插管,避免丧失抢救时机。此病例咯血时抢救处理不够全面完善,提议值班医师应深刻检讨、认真反思。此病例技术问题,大家讨论很明确,抢救存在缺陷O上述记录具有证据效力,能够证明市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及时、正确地采取抢救措施,从而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的过错,而该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酌定市医院承担40%责任,改判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法律简析因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疗机构实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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