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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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有效遏制产能无序扩张、调整产业布局、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鼓励兼并重组、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助力行业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3)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3)8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
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产能置换操作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以下事项:(-)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以下简称“炼铁、炼钢项目”);(二)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解铝项目”);(三)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以下简称“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范条件、环保要求和布局规划的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违规项目,以及跨市产能置换的退出产能。第三条涉及增加全市总体产能的重大结构调整项目,项目建设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必要性和可行性前期论证(可
3、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论证),并报请市政府决策。论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能耗、环境保护、产业政策、规划布局等。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产能置换相关工作。未经产能置换公告的项目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或开工建设。第二章申请与公告第四条项目建设企业按产能置换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或迁建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方案中应当明确建设企业名称、设计产能、建设地址、主体设备(生产线)规格型号及数量、计划投产时间等。产能置换比例按工业和信息化部产能置换相关文件执行。第五条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方案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在收到方案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初审意见并报市经济信息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需附前期论证及市政府批复材料。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对方案和初审意见的复核。产能置换方案真实、合规,且方案不需要现场核实产能、组织第三方评估或召开置换听证会的,市经济信息委收到方案和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示。第七条企业提交方案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委收到方案和初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会同出让产能企业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在产能出让企业进行现场核实产能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一)产能置换方案中出让产能企业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二)提交电解铝产能退出报告的;(三)提交炼铁、炼
5、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出让方案的;(四)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在全市范围内申请迁建的。第八条市经济信息委认为炼铁、炼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需委托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收到方案和初审意见30日内组织完成第三方评估并在门户网站公示。第九条跨市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市经济信息委收到方案和初审意见30日内委托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并在门户网站公示。第十条炼铁、炼钢项目方案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方案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当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
6、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第三章产能核实第十一条需要按第七条规定现场核实产能的,出让产能企业应当确保主要设备和配套设施齐全,并提供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批文、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主要设备合同和发票、供电发票等材料。涉及电解铝项目的还需提供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材料。涉及水泥错峰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迁建项目还需提供书面承诺不新增产能、未享受产能退出奖补资金(因员工安置、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说明以及相关规划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第十二条在专家通过现场测量、查阅资料、实物对照等方式查验并形成专家组一致意见后,市经济信息委对退出产能核
7、定结果出具出让产能核实表或对迁建项目出具迁建项目核实表,并送达产能出让企业。第十三条对出让产能指标或迁建产能指标核实有异议的,产能出让企业可在收到出让产能核实表或迁建项目核实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专家按照第三章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送达产能出让企业。第十五条按照第二章有关程序规定,项目方案要根据核实产能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产能出让方负责拆除退出产能生产线设备,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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