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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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5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涉及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将为打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为规范全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工作,省公安厅制定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的所有人和车辆等信息进行记录,发放通行识别码。5月1日起,全省开始对电动车登记发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
2、识别码发放不收取费用。为方便办理业务、简化办事流程,车主可以通过微信关注“黑龙江交警”公众号,点击“电动车”进入“小程序”,登录并注册用户后,依次填报所有人及车辆信息,上传审核。公安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提示选择领取号牌和识别码的地点和时间,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相关凭证证明及车辆到服务网点领取号牌或通行识别码即可。附:一、电动自行车登记要求1、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2019年4月15日前出厂,符合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
3、行登记管理,核发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3、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将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绿底白字的电动自行车号牌。4、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4、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属于被盗抢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二、通行识别码发放要求(-)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1、对2023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前后轮中心距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前后轮中心距符合国家标准,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白底红字的通行识别码。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2023年10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识别码,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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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正式 发布 实施 黑龙江省 电动车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