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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水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建设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
2、建设列入地方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严格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任务。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内容,并征询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住建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并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包含消防供水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消防规划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第
3、七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安装及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城镇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且间距不应大于120米)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确保质量,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建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住建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征得消防救援机构的同意。第十三条住建部门负责市政
4、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补建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由所属的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力11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三)其他妨害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
5、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任务的;(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挪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