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3)8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本细则第
2、十条规定的有关渠道举报雅安市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第三条【奖励条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举报内容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
3、体曝光;(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六)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第四条【不予奖励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没有提供或提供的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不符的;(二)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且正在查处中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并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三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六)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
4、、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第五条【不予奖励对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细则奖励对象。第六条【奖励范围和金额】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一)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但违法行为满足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700元奖励;(S)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
5、元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四)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五)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六)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七)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IOo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IOOoO元奖励;(A)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雅安市 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 举报 奖励 办法 实施细则 2023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