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山轮运费争议案裁决书.docx
《金鸡山轮运费争议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鸡山轮运费争议案裁决书.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金鸡山”轮运费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福建省XX总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XX储运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1995年12月13日签订的FIXTURENOTE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年8月22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运输合同项下的运费争议案。1997年9月2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规则第63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于收到本函后15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就独任
2、仲裁员达成协议,1997年11月7日,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指定高隼来先生为独任仲裁员。本案由高隼来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1997年12月29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规则第66条的规定,仲裁庭将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如有进一步陈述及证据材料于1998年1月10日前提出。被申请人提交了补充陈述,申请人未提出进一步意见。仲裁庭现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及证据材料作出本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申请人诉称,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FIXTURENOTE规定,每吨运费为18美元,扣除合同中约定的支付给南京远洋运输
3、公司的佣金4208.625美元,则被申请人实际应支付的运费是108028.31美元。但是被申请人只支付了运费80026.90美元,尚应支付运费28001.41美元。被申请人辩称,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FIXTURENOTE第13条,“船舶到达装货/卸货港时,如果货物或有关运输单证仍未备妥,则被申请人按每天3500美元的比例支付船东滞期费。如果因船东缘故致使船舶未能在受载期内到达装货港,则申请人应按每天2000美元的比例补偿被申请人”。根据运输合同第3条规定:”受载期为1995年12月25日至1995年12月31日”。申请人要求展延FIXTURENOTE第3条的受载期,并未对第13条提出任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金鸡 运费 争议 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