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轮租金及油款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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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大”轮租金及油款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下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XX船务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1995年3月签订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9年1月3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油款合计人民币51811.98美元。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月15日受理本案,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仲裁通知,要求双方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由于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指定孙瑞隆先生担任本案独任
2、仲裁员,于1999年2月8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并于同日向双方发送了组庭通知。仲裁庭于1999年4月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未出席庭审。庭上,仲裁庭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调查,申请人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有关问题。庭后,申请人又补充提交了书面补充材料。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仲裁委员会同意了仲裁庭的请求,将本案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9年6月8日,并于1999年4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延期通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开庭时的口头陈述,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一、案情和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3月签订了“远大”轮期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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