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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重组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加拿大XX银行与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于1996年12月12日签订的贷款重组协议(1OANRESTRUCTURINGAGREEMENT)第15条之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年10月2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贷款重组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之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1997年12月2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1998年3月19日,
2、仲裁庭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出席了庭审,陈述了各自的主张、进行了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补充文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书面文件及开庭情况,经合议,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案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一、本案案情1996年2月6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项即期贸易融资额度协议。根据此协议,申请人同意依该协议之条件向被申请人提供总额为500万美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在该协议项下,被申请人曾多次向申请人申请提款并获得了申请人给予的相应款项。1996年11月7日,申请人应被申请人的请求,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愿意提供总
3、额为1000万美元的即期贸易融资额度的要约,被申请人于同年12月16日书面确认接受此要约(下称信贷额度协议)。与此同时,被申请人尚有2281462美元的借款逾期未归还申请人。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6年12该贷款重组协议规定,被申请人应按如下安排向申请人偿还上述逾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1. (i)不迟于1997年1月Io日偿还252300美元;(ii)不迟于1997年3月15日偿还770000美元;(iii)不迟于1997年5月31日偿还1329643美元;2. (i)不迟于1996年12月17日,向申请人支付至1996年11月底为止的利息累积额(按双方先前约定的利率);(ii)不迟于19
4、97年1月31日,向申请人支付从1996年12月1日起算直到1997年1月31日为止的利息累积额(利率为年利率7%);(iii)不迟于1997年4月30口,向申请人支付从1997年2月1日起直到1997年4月30日为止的利息累积额;(iv)不迟于1997年5月31日,向银行支付从1997年5月1日起直到1997年5月31日为止的利息累积额。3.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该协议的上述规定偿还任何到期和应付金额,则对该未按期偿还的款项将收取年利率为12%的违约利息(从1996年12月1日起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履行该贷款重组协议中产生争议,申请人遂提起仲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上述贷款重组协议
5、中的还款义务。申请人曾分别于1997年2月28日和3月1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其履行贷款重组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然而,被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1997年6月10日,申请人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指出被申请人未履行贷款重组协议项下部分还款义务之事实,并指明其行为之法律后果,敦促其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被申请人仍无理不予履行。至今,被申请人尚未归还申请人的贷款本金为2029641.78美元。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贷款重组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拘束力。被申请人既然已在该协议中承诺按期如数还款,就应该恪守诺言,诚实履行其承担的义务。根据贷款重组协议所应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
6、行其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行为。依据中国法律和贷款重组协议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立即无条件向申请人支付计至1997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罚息)2193331.21美元。2 .申请人保留要求被申请人无条件向申请人支付自199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的权利。3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际费用。4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在其答辩书中称:上述信贷额度协议与贷款重组协议是两个相互依存的有效协议。申请人在履行信贷额度协议和贷款重组协
7、议中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述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分别与两家香港公司签订了皮革贸易合同。为此,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使用信贷额度,并愿为被申请人对外开证。然而,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交付的开证费之后反悔,没有依协议为被申请人对外开出信用证,致使被申请人的皮革买卖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8.8万美元,间接经济损失250万美元以上,使信贷额度协议失去了其本来的目的,并导致了被申请人无法利用信贷额度获取利润以归还申请人的贷款。另外,信贷额度协议和贷款重组协议显失公平,申请人在两协议中几乎没有义务可言,即使其依约为被申请人提供信贷额度,从协议来看,也非申请人的义务,致使协议具有极大的不
8、确定性。总之,无论是依据上述事实,还是根据贷款重组协议,申请人都有义务为被申请人对外开证;在申请人违约时,申请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在申请人要约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暂无力偿还其贷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要求仲裁庭公正裁决:1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贸易损失折抵被申请人应还之贷款;2.请求仲裁庭以两协议显失公平造成被申请人无力偿贷,裁决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3.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除要求被申请人还贷外的其他任何请求;4.请求仲裁庭裁决申请人继续履行信贷额度协议。被申请人还称,鉴于其目前资金十分困难,被申请人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申请人达成和解:1以被申请人所属的有关企业的资产抵债
9、;2.或者以被申请人在珠海市的房地产抵债;3.或者免息分期还贷。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及庭后未能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在其补充答辩意见中称:1 .信贷额度协议是贷款重组协议的前提,履行信贷额度协议是履行贷款重组协议的条件。2 .贷款重组协议也约定申请人继续为被申请人提供贷款额度,是与信贷额度协议相统一的。申请人提供贷款额度是对被申请人应尽的义务。3 .申请人的贷款孳息应符合中国银行法的规定。二、仲裁庭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仲裁庭认为,仲裁庭对本案的审理范围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庭的概述性授权以及提起仲裁申请的当事人提出具体仲裁请求时而给予仲裁庭的具体性授权。仲裁庭在本案
10、中注意到如下事实:1 .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依据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2日签订的贷款重组协议中第15条之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规定:“如对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 .申请人依据该贷款重组协议提起仲裁,并提出前述仲裁请求。3 .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出明确有效的反请求。4 .被申请人以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另外一份协议一一信贷额度协议项下存在争议为由,作为其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仲裁请求的抗辩。5 .申请人在庭审时及庭后的补充文件中明确拒绝该信贷额度协议项下的争议由本案仲裁庭审理。限于申请人的请求范围。(二)关于被申请人的还款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
11、请人均认可上述贷款重组协议之有效存在及其对各自的法律约束力。申请人提出了在该贷款重组协议项下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的具体数额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并提供了有关证据。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表面证据已经成立。对申请人的此项还款请求,被申请人并未对本金数额提出异议,但对申请人依据合同罚息规定计算利息的方法提出异议。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是承认其还款责任及还款本金数额的,所以,仲裁庭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还款的仲裁请求。(三)关于被申请人的抗辩基于前述仲裁庭意见第(一)部分的理由,在被申请人对本案的抗辩中,只有贷款重组协议显失公平的抗辩及申请人的贷款孳息应符合中国银行法的规定的
12、抗辩属于本案仲裁庭的审理范围。然而,被申请人却未指明其指称的显失公平的贷款重组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亦未对其指称的显失公平作出明晰的解释,且未能具体说明其指称的显失公平与被申请人的无力还款的因果关系。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对贷款重组协议显失公平的抗辩不能成立。同时,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贷款孳息必须符合但实际不符合中国银行法的规定,因此,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四)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基于以上分析,仲裁庭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计至1997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罚息)2193331.21美元。(五)关于申请人的保留请求仲裁庭注意到,申请
13、人的第二项请求为“保留要求被申请人无条件向申请人支付自199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的权利”。因申请人未正式提出请求,而只是保留请求,则仲裁庭对此不予考虑。(六)关于申请人的第三、第四项请求基于上述认定,申请人的实质性还款请求已被仲裁庭支持,且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其他请求,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第四项仲裁请求。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提供了申请人应向其仲裁代理人支付13807.5美元律师费用的账单,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适当补偿申请人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用,数额以IOOOO美元为宜;同时,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三、裁决根据上述仲裁庭的意见,仲裁庭作出如下仲裁裁决: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计至1997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罚息)2193331.21美元。2 .被申请人应补偿申请人律师费用IOOOO美元。3 .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