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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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的监督,维护国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结合县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度本制度。第二条凡息烽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作出错误的行政执法决定,或不履行法定行政执法义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追究责任。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法执法过错责任:
2、(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财政收支预算的;(二)违反规定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三)违反规定办理银行开户、资金拨付的;(四)违反规定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五)违反规定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六)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七)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A)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九)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十一)违反规定使用罚没票据或者收
3、费票据的;(十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资金的;(十三)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十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或不予以答复的;(十七)其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行为;(十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二)执法人员的意见经过审查批准出现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和具体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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