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航268号轮货款损失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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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莞航268号”轮货款损失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荷兰XX市场及贸易公司(XXMarketing&TradingB.V.,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1998年12月8日与被申请人广州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于1999年2月11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因预借提单而造成申请人的货款损失924838.24美元、伦敦金属交易所保值头寸损失68508美元、市场差价损失18589美元、海运保险费8477.51美元、仓储保险费1325.15美元。仓储费59.85荷兰盾、检验取样化验费2773.63荷兰盾,合计1021737.9
2、0美元和2833.48荷兰盾及其相应利息,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其为本案调查、仲裁所发生的费用120000美元和仲裁费。申请人选定司玉琢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冯立奇先生为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刘书剑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9年4月2日组成仲裁庭,开始审理本案。仲裁庭分别于1999年7月16日和2000年1月14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庭上,仲裁庭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调查质证,双方当事人回答了仲裁庭调查的问题,进行了质证,并进行了辩论。庭后,双方当事人多次提交了书面补充陈述意见和证据,仲裁委员会已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分别送达对方
3、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反复提交有关证据及其他书面陈述意见,并在仲裁期间就假货铅锭的处理问题反复进行了协商,直到假货铅锭处理完毕为止,仲裁委员会均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送达对方当事人。鉴于本案案情复杂,经仲裁庭要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第51条的规定,同意将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8月2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开庭时的口头陈述作出裁决。一、案情与争议(一)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1.关于CoSU299450001号提单(以下简称“01号提单”)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显示:(1)1998年2月26日,申请人作为买方,与卖方中国湖南省XX市进出口总公司
4、(以下简称“XX进出口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卖方订购约100吨铝锭,每吨价格为5560美元,CFR鹿特丹,以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装船期为1998年3月31日以前。(2) 1998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鹿特丹的MeeSPierSOn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的截止日为1998年4月21日,通知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长沙农业银行”),受益人为卖方XX进出口公司,金额为500000美元,装船期为1998年3月31日以前。信用证要求在信用证有效期间内,提单签发之日起21天内用特快专递将下列单据发送开证行:(i)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H)三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
5、(迨)生产商的原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iv)生产商的化验证书(一式两份);(V)重量证书(一式两份);(Vi)装箱单(一式两份);(Vii)受益人的声明。1998年3月20日,卖方XX进出口公司请求申请人将装船期延至1998年4月10日,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1998年4月30日,申请人按照卖方的请求,指示开证行Meespierson银行将信用证中的装船期改为1998年4月10日以前,将信用证有效期截止口改为1998年5月1日。信用证的其他条款未变。(3) 1998年4月17日,卖方XX进出口公司与珠海XX矿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珠海XX公司”)订立“代理出口协议书”,约定100吨锡锭的报关时间
6、为1998年4月20日至5月10日。之后,珠海XX公司与被申请人订立“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被申请人代理货物出口报关。随后,被申请人授权其公司报关员朱XX为珠海XX公司办理01号提单项下货物的代理报关。1998年4月27日,被申请人的报关员朱XX向黄埔老港海关报关,1998年4月29日,黄埔老港海关审单后查验放行。(4) 1998年4月13日,卖方义X进出口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保函称,因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为1998年4月10日以前,而其货物到4月17日才能全部备齐,为此要求被申请人将提单倒签及预借至4月10日,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全部由其承担;卖方的代理人珠海XX公司于1998年4月13日亦
7、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保函,称因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于1998年4月10日到期,故要求被申请人倒签及预借提单,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其负责。(5) 1998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以承运人中国XX运输(集团)总公司的代理人身份签发01号提单,提单是中国XX运输(集团)总公司的提单,是全程提单,托运人为卖方XX进出口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本案申请人,货物为优质锡锭,毛重98.040吨,净重97.850吨,97捆,分装于5个集装箱,由托运人装箱、计数、封箱,装港为中国黄埔港,卸港为荷兰鹿特丹港,一程船为“莞航268号”轮,在香港转船。提单上注明货物装上船的日期为1998年4月10日。该提单项下货物在香
8、港转船,二程船为“ShanHe”轮。(6) 1998年4月14日,卖方的代理人珠海XX公司将01号提单交给卖方暨托运人XX进出口公司。卖方XX进出口公司根据与作为买方的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要求,于4月16日将包括提单在内的7份单据发送申请人,通知行长沙农业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包括提单在内的上述7份单据发送开证行Meespiersono银行议付。Meespierson银行于1998年4月20日收到全套单据,4月24日将该信用证项下货款489250美元及54976美元支付给卖方XX进出口公司。(7) 1998年4月29日,“芜航268号”轮在中国黄埔港装货。二程船ShanHe”轮在香港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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