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政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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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政”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福建省XX航海开发公司(原名福建省XX航海开发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船方)与被申请人X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方)1995年6月25日签订的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船方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6年5月28日受理了上述租船协议项下的“船政”轮租金争议仲裁案。1996年7月30日,船租双方达成协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共同指定宋迪煌先生担任独任仲裁员。1996年8月22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告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宋迪煌先生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1996年11月18日,仲裁庭在北京开庭审
2、理了本案。船方代理人、租方代理人均作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经船、租双方同意,在仲裁庭的调解下,船、租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租方向船方支付35000美元结案。1997年1月3日,鉴于船、租双方尚未就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经仲裁庭请求,决定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至1997年3月18日。1997年2月28日,船方代理人致函仲裁委员会称,船方于1997年2月中旬收到租方汇出的2万美元。鉴于租方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35000美元,船方特申请恢复仲裁程序,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裁决。1997年3月18日,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鉴于上述情况,经仲裁庭要求,决定将本案审理
3、期限再次延长,即本案仲裁裁决应于1997年6月18日前作出。仲裁庭现依据船、租双方提出的书面陈述及证据以及庭审情况,作出如下裁决。一、案情1995年6月25日,船、租双方签订“租船协议”。同日13:24时,船方依协议将“船政”轮交付租方使用。与此同时,该轮离开福州港开往南通港。6月27日10:30时,该轮抵达南通港浏河锚地,7月2日18:20时开始装货,7月9日14:00时装货完毕,7月10日13:00时离开南通港,开往南韩仁J11o7月12日,该轮抵达南韩仁川港,7月21日09:00时开始卸货,7月23日23:35时卸货完毕,7月24日13:45时开往南韩群山港。7月25日02:10时该轮抵
4、达群山港,7月28日18:45时卸货完毕,8月3日由群山港开往青岛。船方诉称,船方按照租船协议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租方自1995年6月25日起租“船政”轮,1995年8月5日还船,租期共计41天。租方仅支付28天租金。因租方拖欠租金及油款,船方请求裁决:1、租方向船方支付租金39494美元及油款人民币224669元;2 .租方向船方支付港口使费5950美元及办理船舶证书延期使用手续费人民币5000元;3 .租方赔付因未按期支付上述1、2项费用给船方造成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8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4 .租方支付所有的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租方答辩提出,“船政”轮船
5、员7月26日在南韩群山港走私时被当场抓获,被南韩有关当局处以罚金,并产生额外港口费用及油款。由于船方未及时支付上述罚金及费用,导致“船政”轮被扣。故7月28日18:45时卸货结束至8月3日开航之间的时间损失及5950美元额外港口费用完全应由船方负担。租方还提出,“船政”轮按照租方的计划应在南韩仁川港加油,但由于船方的过失,即由于船长未向代理报告船上存油量及船上高频一直未开,代理无法安排加油,致使该计划落空。故相方只同意以仁川油价结算油款,即重油97美元/公吨;轻油200美元/公吨。租方提出租金和油款的结算清单如下:1 .关于租金的结算:起租时间:1995年6月25日13:24时还船时间:199
6、5年7月28日18:45时停租时间:7月9日14:00时至7月10日13:00共23小时;7月12日18:30时至7月13日07:40时共6小时10分钟;7月27日20:00至7月28日13:OO时共17小时群山至青岛时间:31.8小时(即13天;航程318海里)实际租期:33.2天一405天+1.3天=30.45天租金;3038美元X30.45天=92507.10美元租方垫付的船方费用:垃圾费668.45美元淡水费718.82美元医药费68.48美元已付租金:85760美元应补付船方租金:5291.35美元2 .关于油款:交船时船上存油:F.0.98吨、D.0.46吨船抵群山存油:F.0.6
7、6吨、D.0.6.5吨群山卸货期间油耗:3.649天X15吨=5.47吨群山至青岛油耗:F.O.1.3天X1O.5吨/天=13.6吨D.0.1.3天XI.5吨/天=1.95吨停租期间油耗:D.0.4.05天X15吨/天=6.08吨租期油耗:F.0.:98吨66吨+13.6吨=45.6吨D.0.:46吨-6.5吨+5.47吨+1.95吨-6.08吨=40.84吨租方应补付船方油款:(45.6吨X97美元+40.84吨X200美元)一3892美元(租方己付的群山加油油款)=8699.2美元3 .与船方待结算费用总计:5291.35美元+8699.2美元=13990.55美元船、租双方就下述问题产生
8、争议:(一)关于船方的主体资格租方提出,船方“福建省八航海开发服务公司”已不存在,且没有外贸运输经营权。船方对此驳辩称: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福建省XX航海开发服务公司更名为“福建省XX航海开发公司”。同时,交通部交运发(1994) 191号关于同意福建省XX航海开发公司购船参加国际海运的批复及(马尾)海关兼字第015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均对船方的外贸运输经营权作了规定。(二)关于停租时间1. 7月9日14:OO时至7月10日13:00时。租方认为该段时间应计为停租。船方提出该段时间为船舶等待引水,因南通港为强制引水故不应计为停租。租方认为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该轮有内航证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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