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新加坡XX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1993年11月12日签订的合资经营XX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6年6月26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合资经营争议案。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96年12月27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
2、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一、案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3年11月12日在上海订立了合资经营XX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同)。合同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合资设立“XX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生产销售各种保健荧光灯具及相关产品。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3万美元,被申请人投资10万美元,占43.48%,以厂房、设备及配套设施和办公用品折价为出资;申请人投资13万美元,占56.52%,以现汇投入。双方认缴的注册资本在合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合营公司。合同于1993年12月
3、11日得到XX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合资公司于1993年12月2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年产灯具30万只,但合营公司成立后由于所采用的技术不成熟,合营公司有支出而无生产销售,处于停顿状态。1996年4月1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也未能就合资合同是否终止及合营公司解散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长期亏损,又无发展前途,为避免扩大损失,申请人提出终止合资合同,解散合营企业,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1 .解散合营公司;2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律师费。被申请人辩称:1 .导致合营公司生产经营不理想的原因是申请人未能履行合资合同、章程约定,未能提供
4、成熟的“无频闪”技术,更谈不上为合营公司培训技术、管理人员及工人队伍。合营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为申请人所有,合资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合营公司培养一支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队伍”,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对合营公司采用的技术全面负责。合营初期,申请人将该项技术的发明人作为其委派的董事参加合营公司董事会,并负责技术工作。但之后,由于申请人欲将其资金抽回,投入在别处开办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独资企业,明确指示该发明人不要将生产的关键技术传授给合营公司,致使合营公司迟迟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对此应由申请人负责。2 .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合资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终止合营公司的条件尚不具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节能 电器有限公司 合资 争议 仲裁 裁决书